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1-03-01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法典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确认和维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不是随心所欲,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在对私人权利提供广泛保护的同时,也高度重视防止私人权利不当行使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度重视公共利益保护。基于此,实施民法典应当关注以下八大辩证关系。

  第一,既要凸显民法典的私法地位,又要体现社会化趋势。民法典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己任,强调私主体意思自治,强调契约自由,属于典型的私法。但是,随着民事关系社会化程度的增强,私法社会化成了法律发展史上的必然趋势,所有权不是不受限制,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也是相对的。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顾及到了私法社会化现象,所以,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民法典符合社会化趋势的时代潮流。

  第二,既要强调对私人权利的广泛有效保护,又要防止私人权利不当行使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法典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确认和维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民事生活的适度监督,还要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民法典作为典型的私法,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独立,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不是随心所欲,是适度收敛和受约束的自由,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但是,实践中,公权力滥用和破坏私法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破坏私法秩序的行为发生。

  第四,既要尊重法院裁判中立的司法属性,又要适度发挥司法能动性。无论时代怎么进步,法院仍是严格坚持不告不理,以具体案件为切入口,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专门从事审判的国家机关。当然,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运用科学的司法方法,以满足转型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从而达到追求促进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质正义的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民法典中很多内容涉及社会和经济秩序、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等等。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是弹性条款,需要从生活现实及社会发展层面作综合性的价值判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免和缓交制度,等等,无不体现司法能动性的适度发挥。

  第五,既要尊重法院裁判终局的司法属性,又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其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和解等多种类型。每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诉讼虽然具有终局裁判的效力,但是诉讼相比较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也存在诉讼成本有时支出较大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大量出现,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有些纠纷一时难以及时解决,影响社会和谐。所以,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既要尊重法院裁判终局的司法属性,又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以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第六,既要确保检察机关对一般民事活动的谦抑性,又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监督法律有效实施为使命,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权力行使边界。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又缺乏相关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维护的时候,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检察维护公共利益实为必要。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为民事检察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为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的监督业务提供立法保障。检察理论和民法典的结合,能够促进民法典的解释及适用与检察业务的融通,能够提升民法典中公共利益保护内容的司法价值,能够丰富公共利益保护理论。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领域和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主动监督,因此,判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要。

  第七,既要优先适用民法典具体规范,又要发挥民法典基本原则、民事习惯等的作用。具体规范是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具体化,具有极强的可适用性,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具体规范的,优先适用民法典具体规范。但是,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具体规范的非充分性和模糊性,所以,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缺乏具体规范或者具体规范依然不明确和有歧义的时候,要充分发挥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民事习惯等的作用。

  第八,既要系统学习和运用民法典,又要关注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民法典尽管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但仍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地作出详细规定。对此,民法典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等等。通过这些立法表达和准用性法律规范,使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定转致到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上来。所以,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民法典本身,要把民法典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大系统,要关注与民法典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要注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问题,凡是与民法典存在冲突的内容都需要予以修改或者废除。

  (作者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公益诉讼与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2101/t20210117_31066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