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让虚假诉讼“现形”

时间:2021-03-01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怎么打零工的人都能以公司职工名义从法院全额领取‘工资’执行款?”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时,当事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该公司与其员工系列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可能存在问题。”承办检察官结合该公司资不抵债的现状,敏锐地作出判断。

  通过从劳动仲裁委调取该公司与员工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调解案卷,办案人员发现,33名员工申请仲裁时间均为2018年1月1日,申请书签名笔迹一致。并于当日共同委托公司会计彭某珍代理劳动仲裁,然而却只有两名员工签字确认,并没有其他员工的签名。而劳动争议调解证据仅有一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富、会计彭某珍于2018年2月1日签字确认、盖有公司公章的《员工工资表》,整个调解过程无笔录。其中,曾某富、彭某珍等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认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与《员工工资表》中载明的公司欠付工资数额存在明显差异。

  在对案件仲裁员进行询问时,仲裁员对卷宗中存在的漏洞含糊其辞,反复申辩整个仲裁调解是依法进行。彭某珍等人则辩解调解书与工资表载明工资数额差额部分为预付工资。

  为打破僵局,办案组决定调整思路,从外围入手。

  据公司股东向某某反映,一个叫曾某的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给公司装过太阳能,公司欠他部分工程款。

  于是,办案人员找到曾某。经反复劝说,曾某承认自己并非公司员工,公司欠他的款项是工程款。

  此时,工资表上“员工”的联系方式大部分已更换,并且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避而不见、有的当面抵触。但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案件终于拨云见日。

  调查发现,外地开公司的杨某某、袁某非公司员工,只是与公司曾有业务上的往来;离开公司外出打工的李某某,公司未拖欠其工资。三人均承认受曾某富指使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执行款一经领取就交给了曾某富,曾某富当场给每人支付了两到三千元的跑路费。

  大量证据证实,2017年底,曾某富授意会计彭某珍列制《员工工资表》,并代表33名员工以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调解时未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必要审查,作出的33份《劳动仲裁调解书》中有14份涉嫌虚假调解。《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有31名员工分别向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共计1552187.04元。岚皋县人民法院以现金执行给付、领款人签字、视频记录方式向这些员工支付了执行款。

  由于案件存在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多、证据收集难、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案件被省、市检察院逐级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最终省市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共同查明,曾某富、彭某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事实、捏造证据获取14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骗取执行款,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对本案仲裁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同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020年8月21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向岚皋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及曾某富、彭某珍等14人的劳动仲裁调解执行程序重新审查,并根据认定的事实纠正错误执行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撤销关于曾某富、彭某珍等14人劳动仲裁调解的执行裁定书,对岚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14份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法院还启动执行回转,追回已发放的问题执行款。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向岚皋县人社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劳动仲裁委对劳动仲裁调解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进行纠正并改进工作。人社局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整改。

  鉴于曾某富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曾某富、彭某珍刑事立案;对于仲裁员等人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供稿: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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