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楼上房屋漏水致楼下受损,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4-11-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日常生活中,楼上漏水导致楼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常有因为漏水问题而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的情况,那么在房屋漏水事件中,责任要如何承担呢?近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楼上楼下业主因房屋漏水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刘某系某小区同一单元上下相邻业主。2023年11月,因楼上刘某家中卫生间漏水,造成楼下李某家卫生间墙壁被浸湿、破损。在与刘某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刘某起诉至乌市法院,要求刘某修复漏水处并赔偿维修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认为发生漏水系公共管道渗漏水所致,拒绝赔偿,李某遂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评估,为此,李某支付鉴定费19,000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后,认定楼上持续性渗漏水系卫生间的墙面及地面防水整体失效所致,根据损失评估鉴定意见书,楼下受损部位修复工程造价为19,243元。但刘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坚持认为楼上漏水系公共管道渗漏水导致,同时提出,因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房屋超过质保期,故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楼上卫生间墙面及地面防水整体失效与楼下受损具有因果关系,故刘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亦应由刘某承担。刘某主张鉴定存在瑕疵、水是由公共管道漏水所致,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刘某提出漏水发生在房屋质保期内,其无需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因房屋渗水受损部位修复工程造价人民币19,243元、鉴定费19,000元,合计38,243元

  法官说法

  处理相邻漏水纠纷首先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对于住宅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不同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漏水的部位在相邻业主的不动产专有部分处,则应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漏水系因房屋固有瑕疵所致或房屋漏水部位仍在质保期内,相邻业主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开发商或装修单位另行主张权利。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漏水,相邻业主虽然不是漏水责任主体,但也有义务配合排查和修复,因拒绝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在相邻漏水案件中,除相邻业主自认系责任主体外,受损方均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漏水的原因通常复杂而隐蔽,不能通过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判断漏水原因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受损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

  相邻漏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排除妨碍一般基于漏水现象依然存在,导致漏水的因素未被消除。赔偿损失的范围限于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损失,一般包括房屋修复损失和室内财物损失以及合理的租房费用或租金收益损失。其中房屋修复涉及修复方案、修复程度等专业性问题,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因确定漏水原因和财产损失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实践中,鉴定费用一般较高,有时甚至远超诉讼标的额。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90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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