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知名品牌商标 法院判决停止使用

时间:2024-11-11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工商注册时采用知名品牌名作为工商户字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雀友”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0年7月,福鼎一麻将桌经营部在注册成立时,将“雀友”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使用,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今年4月,主营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的某机电公司,以该雀友经营部使用“雀友”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福鼎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该经营部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案涉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但在注册字号时将“雀友”字样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客观上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该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商标是区别于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飞跃发展,商标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重视,企业更加注重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企业注册时,选择和确定“字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23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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