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未”来丨倾情调解 让母爱重新“链接”

时间:2024-11-11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面对失去劳动力的父亲,近日,小梦在奶奶的带领下来到农安县人民法院万顺法庭,请求“失联”11年的母亲履行抚养费义务并提高费用。

  这一对母女究竟该何去何从

  法官调解能否让关系得到缓和呢?

  

  

  李某(女)和张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婚后育有一女小梦,在小梦2岁时,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约定小梦由父亲张某抚养,李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000元。后李某再婚,逐渐与小梦失去联系,约定的抚养费也没有按时给付。近两年,张某因生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已不能独立抚养小梦,于是委托奶奶带小梦到万顺人民法庭起诉李某,要求给付11年来拖欠的抚养费,并且每月把抚养费增至2000元。

  因小梦已多年未和母亲联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打听与联系才最终找到了李某,初步与其沟通后,法官了解到,李某在离婚后多年没有工作,自述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并非故意拖欠。

  考虑到抚养费纠纷涉及情感关系复杂,法官认为调和母女关系是圆满结案的关键。

  时隔11年,李某和小梦再次在法庭见面,双方情绪都很激动。

  “孩子父亲现在卧病在床,没有劳动能力,你作为母亲,应积极主动履行抚养费义务,不要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应该继续给予子女情感上的支持和关爱,让她知道,尽管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对她的爱和关心永远不会改变。”

  法官适时对李某进行劝导,调解过程长达近1个小时,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今年年底前将欠付的抚养费给付完毕,自9月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并与小梦添加微信,便于今后沟通联系。

  法官寄语

  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是无条件的,这种关心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离婚。离婚对成年人来说是情感和婚姻的结束,但对子女来说,可能会带来情感上的困惑和不安全感。因此,即使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关心和责任也不应该结束。尽管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父母应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和有序的生活环境,参与子女的重要时刻,表达对子女生活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54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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