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款项”
时间:2024-10-22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但会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转账及购买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近日,民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马某(女)向戴某(男)索要恋爱期间转账及购买物品价款共计8万余元的案件。
该案中,马某诉称,双方于2019年5月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以结婚为目的向戴某转账5万余元,并为戴某购置电脑、手机等物品、交纳房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民和县法院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多次进行电话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对双方进行释理明法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戴某向马某返还4万余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最后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634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省高级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研讨会 省高级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