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锋|老人遗愿成遗怨,法院如何调解续亲情?

时间:2024-10-21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近日,一场关于老人自书遗嘱的继承纠纷在法庭工作人员及陪同亲友多方努力下圆满调解成功。

  事情要从一份自书遗嘱说起......

  据悉,老人汪某通过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大儿子的儿子),这一决定引起了二儿子和女儿的强烈不满。他们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家庭矛盾一触即发。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法官迅速介入,耐心倾听各方诉求,深入了解二儿子、女儿的真实想法及顾虑。二儿子和女儿表示,老人在世时,他们均尽了赡养的义务,有权利分得部分遗产。大儿子和孙子这边,则坚决要求按照遗嘱执行,认为老人在世时,一直是他们在赡养。双方争执不下,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以亲情为纽带,一方面向儿子和女儿解释有关老人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和有效性,让他们明白老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另一方面,也引导孙子充分考虑父辈的感受,以亲情为重,积极寻求和解的途径。

  经过多轮调解,各方终于达成共识。该遗产大部分由孙子继承,老人的两个儿子和女儿也分得了部分遗产。儿子和女儿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孙子也表示会尊重父辈,珍惜这份亲情。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化解了家庭矛盾,也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自书遗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核心法律条文,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具体要求:

  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均须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不能由他人代笔或用打印机打印。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如果遗嘱中有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所写,该遗嘱就是无效的,不能按照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

  亲笔签名:遗嘱人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签名必须是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正式姓名,不能是笔名、艺名等。并且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若遗嘱内容不止一页,既可以在每页上都签上遗嘱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

  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注明时间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查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以及精神状况;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订立的先后顺序。

  特殊情况的认定:

  关于遗嘱的涂改、增删,如果要使遗嘱中涂改、增删部分有效,那么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并且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其他相关方面:

  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并且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为合法的个人财产。

  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自书遗嘱是遗嘱继承的一种形式,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63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