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思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80号
罪犯刘思强,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安墩镇白沙村委召双村3号住宅。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思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思强,自2020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及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545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此次履行没收财产2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20年8月19日-2023年9月30日)已从严十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思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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