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国华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2号

   罪犯王国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新塘村新湖村民组1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湘04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007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国华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湘刑终5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华,自2020年12月28日减刑以来严格要求自身,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及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411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30078元,已履行完毕,并拿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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