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才志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9号

  罪犯李才志,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甘棠村16组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2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8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才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起,2017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才志,系有前科、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能认罪悔罪自2017年8月减刑以来,2021年9月25日,因推搡之事,扣减教育改造分30分。2022年7月21日,因不听干警指挥,对抗管教,扣减监管改造分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由于身患较为严重疾病未能参加劳动改造。因违规以及累犯、毒品再犯被退卷3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12次,并余552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次履行没收财产9000元。 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7年8月29日-2023年9月30日)已从严三十七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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