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崇勋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3号

   罪犯徐崇勋,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建工局家属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湘0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崇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崇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27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徐崇勋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崇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崇勋自2020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7次,并余263.3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000元,已履行完毕;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8万元,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3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崇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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