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282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10-11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282号
贵阳精一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刘恒:
本院受理的刘恒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刘恒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26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603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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