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304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10-11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304号

  

  中鸿商业保理(辽宁)有限公司、吴麻力:

  本院受理的中鸿商业保理(辽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3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4执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603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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