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104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10-11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104号

  

  贵阳花溪旅游文化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杜德芳、聂伦伍、张永志、佟健、佟婧:

  本院受理的佟健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佟健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异89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6037.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