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捷径办假证?不法给付不予返还

时间:2024-09-27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3年2月,失业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从事“开挂车”工作维持生计,但自己对这项工作所需的证件手续等并不了解,图方便的李某决定花钱“找人帮忙”。他委托徐某某购买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牌照等挂车手续,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3年8个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徐某某转账38000元。徐某某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周某某,由周某某在某汽车公司办理挂车手续。2023年2月,李某收到挂车手续后,将证件载明的车架号镌刻在另行购买的挂车上使用。2023年12月,挂车车牌所有人某汽车公司收回挂车手续,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该挂车牌照。李某认为自己仅使用挂车手续10个月,故将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务费损失293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车手续,并将手续中的车架号镌刻在其购买的挂车上使用,其非法买卖、使用货车运输资质证件的违法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李某应当知道其不具备办理、持有相关手续的条件,仍实施给付行为,主观上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李某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花钱找人办理挂车相关手续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实际制裁了不法给付者,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对于引导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花钱办事,事儿没办成就退钱?大家可能会认为办事不成退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钱财法院不予保护,倘若法院支持请求权返还,则会扰乱社会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不“走捷径”,不“钻空子”,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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