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电动车又撞上路边停放车辆,这场事故谁来赔?

时间:2024-09-26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一辆机动车和电动车撞上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那么该由谁来为这场“飞来横祸”埋单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由承保导致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途经事发路段时,与原告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王某慌了神,又与被告钱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邱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邱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邱某、被告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钱某无责任。王某、钱某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邱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钱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钱某停放的车辆存在违停情形,根据事故现场图亦不能得出钱某停放车辆存在违停现象。现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停放的车辆与邱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该保险公司以无责车辆应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责赔付”不等于“无条件赔付”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根据条款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和其他商业车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无责赔偿特征,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的一方出现人员伤亡,那么无责方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但 交强险“无责赔付”不等于“无条件赔付”,交强险无责赔付仍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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