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1号 关于同意韩晶晶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4-09-09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韩晶晶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韩晶晶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9/940ccf312ad24addb9cf4c3f14448ce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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