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罪犯韩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时间:2024-09-0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韩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1041969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王庄村新民组29号,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18号710室。
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苏100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韩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韩玉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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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芳 陈雅
2024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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