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病猪、死猪,判刑!

时间:2024-08-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弋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病猪、死猪的刑事案件,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金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高某销售病猪给汤某,汤某趁病猪未死亡之前又将其销往市场。2023年10月,高某将一头死猪销售给汤某,被汤某发现。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高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法商贩为追逐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场超市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切勿贪小便宜。食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6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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