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师自通造枪支,判了!

时间:2024-08-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涉枪无小事,枪支、弹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但还是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获刑。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黄某因装修需要购买了一只射钉枪来使用,闲逛时又看到有店家售卖无缝钢管,基于打鸟的猎奇心理及驱赶老鹰、保护其所养鸡鸭的目的,便产生了自己改装制造枪支的想法,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器、钢珠、射钉枪等组装枪支的配件,且“凭借强大的动手能力”将装修使用的射钉枪改造成一支可以发射的枪支,并将其藏在家中。经鉴定,黄某所制作的枪型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心灵手巧”本是好事,但违法制造枪支坚决不可尝试。枪支弹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必须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的危险性和严重性,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如果家中曾有购买零件自制或祖辈遗留的枪支,一定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严禁私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859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