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4-06-20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我们每天可以看到很多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他们风里来雨里去,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外卖小哥们在配送途中受伤需要维权时,有时却没那么“便利”。惠山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外卖骑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小周是一名外卖小哥,在一次配送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主张工伤赔偿,小周将A配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周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工作站点的照片及工作微信群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小周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站点为A配送公司惠山某站点,站长为刘某。诉讼过程中,A公司确认刘某作为站长系其公司招聘,负责站点管理工作,但A公司否认其与小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小周与B公司签订的一份 《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以证明B公司与小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因我司与合作公司服务合作需要,特选用您按照我司与合作公司相关合同的规定提供配送服务……”。

  “我根本没有见过这份协议,B公司我也不知道。”对于A公司的说法,小周满脸疑惑。

  “我们与B公司是合作关系,由他们负责给外卖骑手发工资。”A公司抗辩道。

  经查,该协议系该站点其他工作人员使用小周的手机代为签约所致,落款处的签名为机打字体,并非小周亲手签名,法院认定该协议的签订并非小周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小周提供的微信群截图及工作站点照片等证据,A公司确认了其真实性,综合A公司关于站长刘某系由公司招聘负责站点管理相关陈述,证明小周确在A公司设立的工作站点开展工作。同时,法院查明A公司曾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被保险人为本案原告小周,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A公司虽辩称其与B公司系合作关系,B公司负责向A公司外卖骑手发放工资,但A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法院查明A公司与案外第三方公司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外卖骑手的工资由案外第三方公司发放,与小周提供的工资发放方式完全一致。综上,A公司的抗辩意见前后矛盾,相关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A公司为小周投保雇主责任险事宜,可以证明双方于小周受伤之时仍处于用工关系持续状态,故法院最终确认周某与A配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外卖小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确认合同内容,对于代为手机签约、空白合同签字等情况要敢于拒绝,同时要对自己的实际用工主体有清晰的认识,工作过程中要多保留工作站点、微信群聊、工资发放等证据,谨防陷入入职“陷阱”,避免遇到像小周一样的困境。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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