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拒赔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在理赔时被拒赔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父亲投保了癌症医疗保险,在填写保单时,张某在“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癌症、恶性肿瘤、结节……”一栏勾选了“否”。2021年7月,张某父亲因患有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若干,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张某父亲2010年的穿刺病理以及2018年的影像诊断报告,2010年的穿刺病理显示可疑为分化较好的癌,2018年的影像诊断报告提示两肺结节。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案涉保险时,就保险公司询问的健康告知均选择了“否”,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公司不予赔偿。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癌症医疗保险时,未能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父亲自身疾病情况,应认定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乎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询问“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癌症、恶性肿瘤、结节……”,投保人应如实回答。张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其父亲曾被诊断怀疑为分化较好的癌、结节,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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