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没领证 情断了彩礼如何“断”?

时间:2024-06-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后,还没来得及领证就因感情破裂分了手,同居过程中男女双方均为家庭有所付出,此种情况下彩礼还可以返还吗?应按照什么比例返还?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新盛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女方退还男方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2022年初,原告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过后双方决定结为夫妻。结婚仪式前,原告牟某某给付被告蒋某某彩礼88888元,向蒋某某转账30000元用于购买三金,在订婚时向蒋某某转账16999元,并为蒋某某购买一条2700元的项链。同年8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5个月,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因家事发生争吵,蒋某某拒绝与牟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回到娘家居住,最终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就彩礼退还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牟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蒋某某返还彩礼13.5万余元。

  审理过程

  经庭审调查,虽然蒋某某收取了牟某某的彩礼及首饰等物品,但在同居期间,被告蒋某某将近五万元彩礼用于购买二人家中的家具。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且女方将大部分彩礼用于家庭支出,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蒋某某当庭返还原告14000元以及四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本案中,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男方给付的高额彩礼有部分用于购置婚房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结合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过错情况,经本院向双方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女方向男方返还了部分彩礼。

  法官寄语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随着近年来彩礼金额的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的稳定埋下隐患,更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青年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嫁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67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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