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母亲“离家出走” 抚养费还给不给?

时间:2024-06-0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法官,我家里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两个孩子都要我抚养,我真的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了,请你帮帮我。”

  3月,一位七旬老人急匆匆地来到巫溪法院下堡法庭向法庭干警寻求帮助。

  “您别急,慢慢把情况给我们说一下吧。”法庭干警赶忙邀请老人坐下听他讲述案情。

  原来,老人家中儿媳雷某于2015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2017年由其儿子李某向巫溪法院申请宣告失踪,2018年李某向巫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李某便外出务工,留下两个孩子在家交给两位老人抚养,现在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那您的儿媳后面回过家没有?”

  “只是听说人出现过,她在2021年的时候还起诉我儿子要求离婚,但因为法院已经判决他们离婚,所以她知道后又走了,也没回来看过孩子,而且自2015年离家后从未给孩子打过钱。”

  在了解大概情况后,法庭干警联系到李某,得知李某已经在准备起诉前妻雷某,于是法庭干警在安抚好老人情绪后将其劝说回去。

  调解过程

  2024年4月8日,李某起诉至下堡法庭,要求前妻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下堡法庭受理此案后,因被告雷某在外地,法庭干警多次通过电话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近日,下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雷某多次当庭落泪,称自己知道应该承担抚养费,但因经济能力有限,实在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会造成双方矛盾激化,还不利于日后抚养费的顺利履行。因此,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显得尤为重要,你们作为父母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把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

  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从亲情入手,融情于法,逐渐拉近双方距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约定雷某支付两个孩子至 18 周岁的抚养费共13 万元,雷某当庭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抚养费。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任何情形所免除,在任何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均有理由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45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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