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用人单位开办店铺名称变更 是否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存续?
基本案情
刘某辉自2015年3月1日起到巫溪县某甲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某甲购物中心)从事保安、搬运等工作,巫溪县某甲购物中心从次月开始向刘某辉按月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刘某辉由于表现良好,多次获评优秀员工。2022年5月28日,巫溪县某甲购物中心发出将于2022年6月3日解散的通知,并安排管理人员刘某峰通知全体员工自主择业。
数月后,一家名为“巫溪县某乙购物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某乙购物中心)在某甲购物中心原经营场地开业经营,经营范围基本与某甲购物中心相同,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某甲购物中心的卫生许可证。
2022年6月3日,刘某辉被拉入一个名为“6月某乙购物中心工作群”的微信群,继续接受刘某峰的工作安排,直至2022 年 9 月 28 日被踢出该群。
该群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峰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称“同志们,现在开始要装修了,都还愿意跟着我们搞的,发个言”,“6 月份的工资,我也在帮忙催,莫怕。”
刘某峰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称“明天继续放假,后天上班等通知,疫情来了,大家要注意。”
2022年8月18日,刘某辉在某乙购物中心装修现场清理垃圾时受伤,因双方无法就相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辉遂向巫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甲购物中心从2015年1月起至2023年2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巫溪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主体适格;刘某辉接受某甲购物中心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某甲购物中心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间内提交相反的相关证据,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刘某辉提交的发放工资相关证据足以判定双方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6月3日后,某甲购物中心主张其已解散,某乙购物中心是一家新企业。
但某乙购物中心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某甲购物中心也未注销;且某乙购物中心不仅使用某甲购物中心的卫生许可证,还与某甲购物中心的经营者罗某文另外经营的其他连锁购物中心一并进行商业宣传,足以推定某甲购物中心并未实际解散;且刘某辉和某甲购物中心并未提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所以,双方从2022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1日也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巫溪法院判决刘某辉与某甲购物中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某甲购物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办的不同名称店铺中工作,不应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存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控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分配双方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了所谓的新店铺与用人单位存在依附关系的大概率可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用人单位并未注销,所谓的“新店铺”也无登记信息;而用人单位既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新店铺”实际不存在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新店铺”应视为用人单位开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4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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