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鲜某与陈某、郑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5日,被告郑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作业车与案外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及摩托车乘车人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鲜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用合计214808.97元。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鲜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属九级;鲜某护理期限为150日左右,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并载明,经测量鲜某“语言智商60,作业智商68,总智商61”。另查明,郑某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系陈某所有,郑某系其聘请的驾驶员,该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因当事人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鲜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南川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由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郑某系陈某雇佣的驾驶员,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故鲜某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陈某赔付。针对鲜某的误工费主张,鲜某受伤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满60周岁,且从事农业生产,颅脑损伤导致智商降低必然会影响工作能力,确实会因伤造成收入减少,其误工期有司法鉴定意见佐证,故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鲜某265816.85元,支付陈某垫付款217439.18元,并驳回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律并未禁止超龄劳动者参加劳动,且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同样可以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已超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从事低技能劳作、参加农业生产的现象屡见不鲜,故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本案在超退休年龄受害人误工费问题中,秉承健康老龄观念,坚持超退休年龄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误工费认定不受年龄限制的价值取向,杜绝年龄歧视,综合判定受害人的劳动能力、误工时间、收入状况,依法对当事人的误工费主张予以审查认定,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在我国老龄化趋势大背景下对推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5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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