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唐某某等三人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某与案外人梁某某登记结婚后于1998年在重庆市南川区某地共同修建了混砖结构一楼一底的房屋一间(集体土地建设使用人为曾某某父亲,未另行办理产权登记)。2021年经法院判决该房屋为曾某某和梁某某共同财产。2020年南川区政府开展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上述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为占有拆迁房屋款,由唐某某提议,与曾某某、陈某甲恶意串通,指使陈某甲于2021年4月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等虚假证据,用于证明该房屋于2017年8月被曾某某父亲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甲,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48万元、支付违约金13万元。同时,唐某某为达到参与庭审目的,妨害案件审理,找到陈某乙、何某某等人出庭作虚假证人证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陈某甲诉讼请求,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陈某甲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曾某某、陈某甲,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参与程度、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恶意串通、“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行为,让打“假官司”的人付出“真代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决心。本案警醒广大公民要严守诚信诉讼底线,积极践行诚实守信、向上向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520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