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思路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已经为人所不齿,性侵未成年人,尤为人所痛恨。201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2912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5124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302人,三组数据较上年度均有大幅增加。这一方面证明了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同时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形势严峻。司法实践中,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着客观物证难提取、犯罪嫌疑人多为“零口供”等困难,亟须构建符合此类案件特点的证据体系,提高证据指控能力。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困境

  客观物证难提取。此类案件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都较为隐蔽,被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现难,甚至部分监护人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认知能力低,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恐吓后易产生恐惧心理,往往会导致报案迟滞。这种情况下,案发现场原有痕迹早已自然灭失或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从而造成案件客观证据少。

  被害人陈述不清。未成年人的记忆,尤其是其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比较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而且,未成年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能力也相对较弱。部分时间跨度大的性侵案件,被害人陈述会有一定的细节差异。

  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反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供述犯罪事实,待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再就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次数进行确认,以期规避法律,获得罪轻的裁判。如胡某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胡某强奸被害人十余次,但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起诉书中指控其多次性侵,其才在庭审阶段当庭表示认罪。但法庭调查讯问其性侵次数时,其陈述仅性侵三次。

  “零口供”比较多。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嫌疑人自认为作案隐蔽,没有目击证人,且现场证据早就灭失或毁坏,拒不认罪。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19年以来,该院未检部门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51人,占该部门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43.68%。其中,强奸罪22人、猥亵儿童罪21人,不认罪者22人,占比51.16%。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思路

  如前所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取证难题,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证据情形下,嫌疑人、被害人的直接证据相互矛盾,往往难以实现证据间的充分印证,进而使证据认定、事实认定陷入困境。基于证据资源有限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抱有侥幸心理。笔者建议,在严惩此类犯罪时,可从三方面拓宽办案思路,寻找案件突破口。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被害人陈述为重心搭建链条。未成年被害人社会阅历少、思想较为单纯,其陈述真实性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司法实践中,可以以被害人陈述为重心搭建证据链条,谨慎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是否矛盾,从案件来源的真实性,发破案经过的自然性,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特征、智力水平、见识的吻合度,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以达到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扩大间接证据的收集范围,通过间接证据的综合审查,积极组织指控证据锁链。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结合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平素表现,重点审查作案时间、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作案可能性、辩解合理性,同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定。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一站式保护体系。未检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不但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充分保护被害人各项权益,也有利于通过提前介入,提前掌握案件证据情况,提出证据补强意见,采取针对性讯问策略攻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完善证据链条。建立一站式保护体系,多元化运用少年司法理念,尝试吸纳专业司法社工和临床心理学人员,有助于减少被害人的紧张、恐惧感,提高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同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讯问、询问情况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形成司法打击合力。公检法机关建立衔接配合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等,厘清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识上的差异,进一步统一证据规则运用。联合出台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一证据标准,制定一定区域内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办案手册。检察机关围绕起诉指控犯罪所需,对取证、补证、固证提出侦查方向,明确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采信标准,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翻证情况下初始证据的审查要点,直接证据欠缺时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尽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减少分歧,形成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合力。

  (作者单位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31_5053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