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几点思考
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各项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所在,也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培育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未成年人检察深刻把握办案规律、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宽严相济、加强双向保护、做好综合保护的重要支撑。在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进行类别划分的基础上,笔者拟对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实践探索与现实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实践探索
一、涉案未成年人诉讼需求社会支持体系能够保障诉讼程序有效运转,但具体制度适用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涉案未成年人诉讼需求社会支持体系涉及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三项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适用情况总体良好,在检察办案环节能够全覆盖;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得到重视;大部分地区社会调查报告在侦查环节完成,能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进行调查。但总体来看,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还不充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较为格式化、缺乏深入分析和评估,结论往往流于表面。
二、未成年被害人司法综合救助社会支持体系处于起步阶段,多元综合救助的沟通协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本着“能救尽救”原则,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为81名未成年被害人申领司法救助金210余万元。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心理救助专业化运行机制。如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与市精神卫生中心合作,对因犯罪侵害而造成心理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疗程式心理疏导,检察机关负责督促精神卫生中心履行治疗职责。同时,根据个案情况,未检办案组或未检检察官积极协调教育、民政部门开展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未检检察官承担信息对接、沟通协调、推动政策适用的具体工作,个案未成年人多元综合救助沟通协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社会支持体系稳步发展,但缺乏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配套机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社会支持体系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以检察机关为基础,司法社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化矫治模式。2019年,自治区检察院与共青团自治区委共同部署全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精准化帮教。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与共青团自治区委成立内蒙古青禾未成年人观护中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共对34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通过链接社会资源为1名涉罪未成年事实孤儿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行为矫治。二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机构共同参与的“未检+N”的矫治模式。包括未检检察官联合学校、监护人开展帮教矫治,未检检察官联合爱心企业在观护基地开展帮教矫治等方式。此外,部分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借用社区矫正资源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一定程度破解了检察机关链接社会资源能力不足对帮教工作的客观制约。但总体来看,各项帮教矫治工作依赖公共志愿服务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少,在配套措施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够的情况下,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四、早期犯罪干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成效初显,但其他部门的具体作用还需进一步明晰。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蒙汉双语法治进校园工作,共计开展普法宣传3000余场,覆盖学校3100余所、师生家长170余万人。如何让法治课更好服务于未成年人教育实际,是教育部门、学校、检察机关需要共同思考的一个课题。此外,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等地检察院积极开展临界预防工作,但目前均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和具体作用尚不明确,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明晰。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未检专业化人才培养,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最高检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是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要突出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重点,有序推进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完善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长效机制。统一办理工作机制的提出,对未检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激活用人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来增强未成年人检察力量。在检察机关外部,通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促进检察机关整体性增编来为未成年人检察增加专业力量。同时,应构建与工作实际更为相符、能够引导发展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风向标作用,全面衡量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办案和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工作成效,使评价工作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更好地推动国家有关未成年人政策方针和各项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国家监护责任,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融入顶层设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写入法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原来的“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写入相关未成年人福利部门和关心未成年人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中,让这项原则不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彰显,还要在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直接体现、有所呼应,使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时能够产生向心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同心圆。与此同时,精准落实国家监护主体责任。自2010年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到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已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类似民政的未成年人福利部门和关心未成年人部门如果均能够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职责,实现专人专责,那么将更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作用。更进一步,还需建立信息互通和资源链接工作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并非单纯的司法问题,应当加强多部门合作机制建设。可以运用科技手段构建信息云平台,实现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精准识别、福利政策需求实时推送,这样相关部门能够在信息云平台上第一时间同司法机关沟通联系,为涉案未成年人适用福利政策。
三、充分培育社会资源,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健康发展。一是培育社会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初步破解了社会力量介入的合法性困境。建议以此为契机,通过国家立法、政策鼓励及科学长远的规划,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培育孵化相关社会组织。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引导作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感知司法社会服务质量,因此建议通过座谈会、质量反馈、服务评价等多种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社会服务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服务质量的有效优化。三是提升社工队伍能力。2020年8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国家标准》制定阶段性总结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国家标准制定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一般化标准制定的前提下,建议注重不同地区社会服务标准的差异化,注重挖掘地方首创经验、通过“基础评价+创新动态浮动评价”的方式,更好鼓励地方积极总结首创经验,以期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工作水平。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31_5053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