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八步、十四调解法”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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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基础上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对抗性,提高诉讼的和谐性,是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有效方法。近年来,朝阳市两级法院积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不断完善诉讼调解量化考评机制,并逐步拓宽调解范围,将诉讼调解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申诉信访、执行等领域。在广大法官丰富司法实践基础上,朝阳市中级法院总结和推广了以凌源市法院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八步、十四调解法”和在具体案件调解中应把握的“十必须,十杜绝”准则,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步、十四调解法”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性格等不同个性特征,在诉讼程序中的八个阶段,运用十四种方法对案件进行调解。
“八步”是指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在诉讼前、中、后的不同阶段均可进行调解。即诉前调解、送达应诉调解、送达保全调解、交换证据调解、开庭之前调解、开庭过程中调解、庭审结束后调解、上诉前调解。
“十四法”是指审判人员在吃透案情,并且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有深刻体察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不同情绪、不同主张,运用十四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是直接法。在调解纠纷时,审判人员直截了当的阐明纠纷事实和调解处理意见。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完全认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简易纠纷。运用直接法调解案件,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和情绪变化等因素。
二是迂回法。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意识地避开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先选择一个易于向中心话题过渡,但看上去貌似与中心话题无关的题目,循序渐进地向所涉及的中心话题上引导,一旦时机成熟,便过渡到中心话题。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采用直接法一时不易接受的情形。
三是暗示法。暗示法是审判人员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表明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施加影响,使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人员的意图,受到启发后,自觉选择和解协商之路。
四是对比法。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可针对纠纷特征,提供一些“参照物”,运用对比的方法,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比如在调解赡养案件时选择那些敬老爱老、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对比,把此纠纷与彼纠纷进行对比,明晰善恶美丑,从而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改变错误认识或观点。
五是宣泄法。审判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可先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以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疏导和调解。对那些离婚、赡养及侵权纠纷等,要善于使无过错方的当事人的情绪得以释放,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自己所受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也可以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适度向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再进一步做好其思想疏导和调解工作。
六是冷却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紧张而冲动。在调解中,要先设法使各方冲动的情绪冷却下了,恢复正常理智,然后再进行调解。一般可采取将当事人暂时隔离,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延缓案件处理等方法,使各方冲动的情绪的到有效缓解。
七是感化法。调解纠纷中,审判人员要善于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以法官的理性、良知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情感的相互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理解和互谅,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八是震慑法。利用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对那些态度蛮横无理的当事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法适用民事制裁,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当事人改变态度,停止侵害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通过震慑使当事人听从审判人员的劝告,避免不利后果发生,从而达到防止事态恶化,避免矛盾升级,化解纠纷的目的。
九是激将法。审判人员在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时,向其提供有关角色的良好榜样范例,激励、引导其向榜样学习,鼓励当事人自警、自立、自强,自愿地履行相应义务,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十是归谬法。调解时审判人员不直接反驳当事人的错误观点和认识,而是假设其观点和认识有理,进行推理,然后引伸出一个当事人也不得不承认是荒谬的结论来,从而使其心甘情愿地放弃原有的错误观点和主张,接受调解人员的正确观点和调解意见。
十一是异释法。有些纠纷,审判人员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单独做双方调解工作时,在事实论述和适用法律上侧重点不同,对一方侧重于讲法律规定,而对另一方则侧重于讲情、讲理、讲风俗习惯,促使双方当事人让步。这一方法往往适用于法、理、情不相统一或双方都有过错的案件。
十二是借助法。有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半信半疑或认为偏袒对方,对调解人员的调解观点不能接受或持犹豫态度,这就需要其委托代理人、单位领导、亲朋好友等当事人信得过或威信较高的人员来配合调解,借助被调解人“自己人”的力量做其工作,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十三是公开法。公开法是指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约定的地点,进行公开调解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把纠纷的事实理由摆出来,通过在场人评论,双方的辩论,分清是非责任。最后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适用这种方法,审判人员要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绪、争议焦点,矛盾较大的案件不宜直接适用此种方法。
十四是单独法。审判人员为改变当事人错误认识,维持其自尊心,避免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观点一时不统一,发生面对面的争论,而单独与一方当事人谈话,做其调解工作。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最终形成统一意见而达成调解协议。有些案件可先单独后公开,有的需先公开而后单独然后再公开。
总之,根据具体案情与当事人的不同特点,有的可单独采用一种方法,有的则需综合采用多种调解方法,要因案因人加以确定。
诉讼调解在强调步骤方法的同时,特别注意不要偏离了调解的法定原则。我们在实践中对“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进行了发展,总结了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十必须,十杜绝”准则,即必须分清是非,杜绝囫囵吞枣;必须双方自愿,杜绝唬骗强迫;必须依法调解,杜绝违法操作;必须确定方案,杜绝盲目无章;必须讲究技巧,杜绝简单粗暴;必须抓住时机,杜绝错失良机;必须赢得信任,杜绝合理怀疑;必须灵活办案,杜绝单腿走路;必须密切配合,杜绝说法不一;必须公正高效,杜绝久调不绝。
随着“八步十四调解法”的总结和推广,全市法官的调解意识大大增强,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综合调撤率逐年上升,2008年达到71.26%,在全市七个基层法院中,民商事案件综合调撤率最高的法院达到86.2%,人民法庭最高的达到88.4%,个人最高的达到96.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最高的法院达到98%。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05/id/4449683.shtml
“八步、十四调解法”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性格等不同个性特征,在诉讼程序中的八个阶段,运用十四种方法对案件进行调解。
“八步”是指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在诉讼前、中、后的不同阶段均可进行调解。即诉前调解、送达应诉调解、送达保全调解、交换证据调解、开庭之前调解、开庭过程中调解、庭审结束后调解、上诉前调解。
“十四法”是指审判人员在吃透案情,并且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有深刻体察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不同情绪、不同主张,运用十四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是直接法。在调解纠纷时,审判人员直截了当的阐明纠纷事实和调解处理意见。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完全认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简易纠纷。运用直接法调解案件,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和情绪变化等因素。
二是迂回法。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意识地避开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先选择一个易于向中心话题过渡,但看上去貌似与中心话题无关的题目,循序渐进地向所涉及的中心话题上引导,一旦时机成熟,便过渡到中心话题。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采用直接法一时不易接受的情形。
三是暗示法。暗示法是审判人员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表明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施加影响,使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人员的意图,受到启发后,自觉选择和解协商之路。
四是对比法。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可针对纠纷特征,提供一些“参照物”,运用对比的方法,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比如在调解赡养案件时选择那些敬老爱老、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对比,把此纠纷与彼纠纷进行对比,明晰善恶美丑,从而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改变错误认识或观点。
五是宣泄法。审判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可先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以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疏导和调解。对那些离婚、赡养及侵权纠纷等,要善于使无过错方的当事人的情绪得以释放,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自己所受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也可以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适度向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再进一步做好其思想疏导和调解工作。
六是冷却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紧张而冲动。在调解中,要先设法使各方冲动的情绪冷却下了,恢复正常理智,然后再进行调解。一般可采取将当事人暂时隔离,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延缓案件处理等方法,使各方冲动的情绪的到有效缓解。
七是感化法。调解纠纷中,审判人员要善于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以法官的理性、良知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情感的相互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理解和互谅,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八是震慑法。利用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对那些态度蛮横无理的当事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法适用民事制裁,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当事人改变态度,停止侵害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通过震慑使当事人听从审判人员的劝告,避免不利后果发生,从而达到防止事态恶化,避免矛盾升级,化解纠纷的目的。
九是激将法。审判人员在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时,向其提供有关角色的良好榜样范例,激励、引导其向榜样学习,鼓励当事人自警、自立、自强,自愿地履行相应义务,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十是归谬法。调解时审判人员不直接反驳当事人的错误观点和认识,而是假设其观点和认识有理,进行推理,然后引伸出一个当事人也不得不承认是荒谬的结论来,从而使其心甘情愿地放弃原有的错误观点和主张,接受调解人员的正确观点和调解意见。
十一是异释法。有些纠纷,审判人员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单独做双方调解工作时,在事实论述和适用法律上侧重点不同,对一方侧重于讲法律规定,而对另一方则侧重于讲情、讲理、讲风俗习惯,促使双方当事人让步。这一方法往往适用于法、理、情不相统一或双方都有过错的案件。
十二是借助法。有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半信半疑或认为偏袒对方,对调解人员的调解观点不能接受或持犹豫态度,这就需要其委托代理人、单位领导、亲朋好友等当事人信得过或威信较高的人员来配合调解,借助被调解人“自己人”的力量做其工作,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十三是公开法。公开法是指审判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约定的地点,进行公开调解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把纠纷的事实理由摆出来,通过在场人评论,双方的辩论,分清是非责任。最后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适用这种方法,审判人员要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绪、争议焦点,矛盾较大的案件不宜直接适用此种方法。
十四是单独法。审判人员为改变当事人错误认识,维持其自尊心,避免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观点一时不统一,发生面对面的争论,而单独与一方当事人谈话,做其调解工作。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最终形成统一意见而达成调解协议。有些案件可先单独后公开,有的需先公开而后单独然后再公开。
总之,根据具体案情与当事人的不同特点,有的可单独采用一种方法,有的则需综合采用多种调解方法,要因案因人加以确定。
诉讼调解在强调步骤方法的同时,特别注意不要偏离了调解的法定原则。我们在实践中对“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进行了发展,总结了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十必须,十杜绝”准则,即必须分清是非,杜绝囫囵吞枣;必须双方自愿,杜绝唬骗强迫;必须依法调解,杜绝违法操作;必须确定方案,杜绝盲目无章;必须讲究技巧,杜绝简单粗暴;必须抓住时机,杜绝错失良机;必须赢得信任,杜绝合理怀疑;必须灵活办案,杜绝单腿走路;必须密切配合,杜绝说法不一;必须公正高效,杜绝久调不绝。
随着“八步十四调解法”的总结和推广,全市法官的调解意识大大增强,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综合调撤率逐年上升,2008年达到71.26%,在全市七个基层法院中,民商事案件综合调撤率最高的法院达到86.2%,人民法庭最高的达到88.4%,个人最高的达到96.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最高的法院达到98%。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05/id/4449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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