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法不容作者:李硕 韦小方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侯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8年,被告人侯某某在海南以5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玳瑁标本一个,摆放于唐山市路北区某广场店铺内。经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2012年,被告人侯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古玩市场以11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虎爪一袋(24个)并于2013年联系金某某(另案处理)对部分虎爪进行加工,准备将上述疑似虎爪及虎爪制品用于出售。经鉴定,其中20个虎爪及虎爪制品的DNA保守片段序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所有。
2014年,被告人侯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玩地摊以15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象牙吊坠一件,准备用于出售。经鉴定,该吊坠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象牙材质,重27.7768克。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以每只27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疑似象牙制品手镯2只,准备用于出售。经鉴定,其中一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象牙材质制品,重19.8182克。
2019年5月15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广场店铺内查获被告人侯某某准备用于出售的象牙1根、象牙制品2件、盔犀鸟制品6件。经鉴定,上述象牙、象牙制品、盔犀鸟制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
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收购及准备用于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合计189621.22元。
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考虑被告人侯某某有犯罪前科、有坦白、主动预交罚金,大部分犯罪系犯罪预备等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并禁止被告人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野生动物制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才能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历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于1988年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犯罪。广大民众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建立“舌尖上的文明”,并时刻保持警惕,不要为金钱利益所驱动,否则就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获刑。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