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到法院诉苦:儿子儿媳啃老不搬走!作者:刘笛 万鹏  
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自己的住所。到底是什么矛盾,使至亲的父子关系发展到对薄公堂的地步? 同住儿子儿媳 不养老还啃老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因其贡献突出,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老余的二儿子阿明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家庭矛盾越来越多。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给老余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感情伤害,每日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为此,老余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老余希望儿子和儿媳能够有责任有担当,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好下一代。 儿子庭上否认啃老 称同住为照顾老人 阿明夫妇辩称,该住所是老余夫妇婚后所分配的,两人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其母亲不同意让其搬离,且老余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要求他们搬离。 关于占用费,阿明夫妇认为该房产禁止租赁,因此不能收取费用。即使收取费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间房,不应收取如此高的费用。母亲并无老年痴呆症,其并非是造成母亲身体状况差的原因,并且与老人同住还可方便照顾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 争议焦点 不具备房屋产权证明的用益物权人是否能够行使请求权? 法院: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老余基于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余作为占有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老余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继续与老余夫妇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不利于老余夫妻的身心健康。现阿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阿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老余亦表示可帮助阿明一家人解决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难,故阿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与老余暂时分开居住亦有利于暂缓矛盾、修补关系。希望阿明在暂时与父母分开居住期间,能够如其所言,继续照顾年迈父母的身体,待关系修补后重聚天伦之乐。 综上,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占用费问题,因此前是经老余同意居住的,故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阿明夫妇在60日内搬离房屋。 宣判后,阿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生活中父母离不开自己的照顾,指责老余只考虑自己的心情和感受,不顾他们小家庭的规划。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在法律导向和社会价值导向上具有双重积极引导意义。 在法律层面上,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老余因其高校教授的身份享受住房福利,虽未办理个人产权证,仍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此,老余允许阿明夫妻与其共同居住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要求其搬离亦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依法应予以保护。 在社会价值导向上,有助于引导优良家风与和谐家庭的构建。正所谓“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时才追悔莫及。 阿明作为成年人,在与父母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未尽到为人子女关心照料老人的责任,反而多次与父亲激烈争吵,几个月内因家庭纠纷报警四次,在父亲要求其搬出后仍不思自省,诸多托辞。本案判决最终通过支持老余诉请,解决了老余在面对儿子“啃老”问题时的难处,亦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发扬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另外,案件判决给予60天的搬迁期限,目的也是为了“暂缓矛盾、修补关系“,给对簿公堂的父子一个缓冲,以期子女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关系中的不足,并在往后的生活中能以实际行动照顾年迈的父母,修复与父母的关系,让年迈的父母能重享天伦之乐。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白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