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员工 请求不付工资 法院:并非“谁告谁有理”作者:张乔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员工给公司干活,付出了劳动,公司理应支付工资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可总有那么一部分单位,在员工辛苦付出后,采取各种方式拖欠劳动报酬,甚至对仲裁裁定也不管不顾,以为这样一直“拖”下去报酬就不用付了。更有甚者,有些单位罔顾拖欠工资的事实,竟将员工诉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工资。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相关企业依法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原告:请求不予支付被告工资

    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今年3月,该公司将20名员工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请求不支付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134982元。

    原告称:2019年五六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未按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职期间考勤记录混乱,且在发生纠纷后经理刘某与被告沟通时写下的欠款条,是刘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并加盖原告印章的。另外,钉钉打卡记录显示,被告在职期间有不同程度的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原告应依法支付工资

    被告20名员工中,工作时间最长的5个月,最短的仅1个月,被欠工资最高10750元,最低2000元。被告称,他们在原告处工作,因原告拖欠工资被迫辞职,后来多次与原告沟通,双方对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  

     被告提交了由该公司出具的欠条,上面载明了公司欠款、归还日期,盖有公司印章和经理刘某签名。

     仲裁委员会:裁定原告给付工资  

     仲裁庭审时,原告对欠条予以认可,但对欠条载明的工资金额不认可,称该欠条是刘某出具的,当时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加盖了原告公司印章。原告提交了部分考勤表,表明被告在职期间出现过不同程度的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欠条载明的金额与考勤不符。

    被告对考勤表不认可,并称公司经理刘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其所出具的欠条代表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20名员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34982元。

    法院审理:原告依法支付被告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认拖欠被告工资,仅对拖欠工资的数额存在异议。被告提交的欠条载明了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数额,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和经理刘某签名。原告仅提交考勤表不足以证明该欠条载明的拖欠工资金额与实际不符,同时被告对该考勤表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未及时足额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遂判决原告河北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名被告工资121732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250元,共计134982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非“谁告谁有理”。此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经理刘某系夫妻关系,该公司无视拖欠员工工资并导致员工离职的事实,以刘某私自与员工签署欠条、员工考勤混乱为由起诉至法院,但都躲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最终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依法依规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网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