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80万元变成190余万元 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借款80万元变成190余万元 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利率远超过法定红线,判决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96万元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黄井平 陈祥杰
借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08%、360%,远超过法律所保护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这是否属高利借贷?近日,经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宣判,原审判决认定的原被告双方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190.12万元,经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96万元。
借款80余万元后追讨190多万元
自2013年始,谢某多次以年利率108%、360%向罗某借款80余万元。2016年后,双方多次结算,计息算入本金后再计息。至2018年3月,谢某按罗某要求重新出具了一张经双方核实,累计共借到罗某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玖仟元整(1819000元),月息1分的借条。
2018年6月8日,因多次催收欠款未果,罗某到学校门口以拦截谢某女儿参加高考相威胁催收欠款。双方协商,经再次核算后,谢某又出具了一张兹借到罗某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元整(82200元)的借条。
2018年6月25日,罗某持两张借条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谢某归还罗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190.12万元。2018年8月29日,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审认定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为96万元
根据相关线索,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经审查发现:罗某与谢某大部分借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08%、360%,远超过法律所保护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属高利借贷。借条是双方经多次结算,将高利息计入本金后谢某重新出具的。在诉讼中,罗某通过虚列借款清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虚构收入结存、现金交付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该判决。
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法院停止该案执行。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停止该案执行,裁定再审。
近日,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并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为96万元。
相关案例
以上案例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定年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那么,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定年利率,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呢?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呢?且看以下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借出50万余元利息8万余元 索还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利率未超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条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俞倩倩 邓华丽
蔡某伟和王某华原系大学同班同学,2017年开始,王某华以要偿还因投资加油站向别人借的钱和偿还信用卡、网贷平台的借款为由,陆续向蔡某伟借款共计50万余元,且双方未出具相应借条。
至2019年4月,双方经结算,王某华补写了一份借条凭证,将口头约定的利息8万余元作为本金写入借条,金额总计60万元。此后,经蔡某多次催讨,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脱,分文未还,因索款无果,蔡某无奈之下只得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诉请于法有据 判决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蔡某伟与王某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经双方结算,王某华出具60万元的借条给蔡某伟收执为凭,其中包括利息81912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蔡某伟要求王某华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蔡某伟借款本金60万元。
提醒时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回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面对高额利息时,借贷人要保持理性,因为不仅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还可能因为对方经济情况糟糕,无还款能力,导致出借的本金都收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