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明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强化立项主导,当好“引导员”。聚焦对标对表,着重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我省立法项目作出相应安排。聚焦突出重点,着重突出高质量发展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等方面项目。聚焦凝聚共识,在全方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意见。

  强化起草主导,当好“调度员”。对政府部门和其他方面组织起草的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提出意见。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调研起草、论证咨询和第三方评估。

  强化审议主导,当好“决策员”。提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尽量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意见;及时作出决断,敢于在矛盾的焦点问题上“切一刀”。

  强化合法性审查主导,当好“守门员”。恪守立法权限,全面落实“不抵触”原则,跟进上位法修改,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强化沟通主导,当好“协调员”。注重与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沟通,充分发挥起草单位法治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妥善处理意见分歧。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注重凝聚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的合力,力求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中形成共识。

  强化立法后评估主导,当好“检疫员”。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及时启动修法程序,保持法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