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贯穿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主要是市委审定立法规划计划、交付立法任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人大主导贯穿全过程,主要是选题立项、组织协调、牵头起草、审议把关。政府依托贯穿全过程,主要是调研论证、草案拟定、信息支持、制定配套措施。各方参与贯穿全过程,主要是市委在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市民群众通过代表提出立法意见建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和论证、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等等。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及时,保障有力、到位。“及时”,就是要跟得上趟,中心和大局需要将哪些方针政策和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立法工作就要及时跟进;“有力”就是要扛得起事,要主动担当,扛得起市委交付的任务,对得起市民群众的期盼;“到位”就是要拿得准度,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要遵循立法规律、遵守法定程序,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正在对17项内部立法工作规程进行清理修改,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组织专班进行重要法规草案起草,改进立法组织方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具体立法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全过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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