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1万元 有钱就不还 遵义一男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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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遵义汇川区法院发布称,市民杨某因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偿还债务义务而拒绝履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0月,谷某计划买车,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杨某称,有法子能够弄到谷某想要的吉利号牌。谷某便向杨某支付了10000元的提车款,随后,杨某将10000元挪作它用,致使谷某不能顺利提车。
为顺利提车,谷某只好借了10000元给杨某,提到车后,杨某却一直拒不退还10000元。
2018年5月11日,谷某将杨某诉至汇川区法院。6月11日,汇川区法院判决杨某退还谷某1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仍拒不还款。无奈之下,7月2日,谷某向汇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4日,汇川区法院通过查询杨某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有12572.6元,并于当日实施冻结,不料,冻结后账户余额却只剩下2572.6元。后经侦查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于当日将账户内10000元取出后拿给了另外一人。
8月22日,汇川区法院将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
在汇川区分局侦查核实立案后,杨某于去年10月29日偿还谷某人民币10000元。
今年5月24日,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6月4日,汇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公诉机关称,2017年10月,谷某借了10000元给被告人杨某,后杨某一直拒不还款,多次协商无果后谷某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川区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判决杨某退还借款10000元给谷某,收到判决后杨某拒不偿还,侦查机关立案后,杨某于2018年10月29日偿还谷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拒绝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谷某计划买车,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杨某称,有法子能够弄到谷某想要的吉利号牌。谷某便向杨某支付了10000元的提车款,随后,杨某将10000元挪作它用,致使谷某不能顺利提车。
为顺利提车,谷某只好借了10000元给杨某,提到车后,杨某却一直拒不退还10000元。
2018年5月11日,谷某将杨某诉至汇川区法院。6月11日,汇川区法院判决杨某退还谷某1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仍拒不还款。无奈之下,7月2日,谷某向汇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4日,汇川区法院通过查询杨某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有12572.6元,并于当日实施冻结,不料,冻结后账户余额却只剩下2572.6元。后经侦查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于当日将账户内10000元取出后拿给了另外一人。
8月22日,汇川区法院将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
在汇川区分局侦查核实立案后,杨某于去年10月29日偿还谷某人民币10000元。
今年5月24日,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6月4日,汇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公诉机关称,2017年10月,谷某借了10000元给被告人杨某,后杨某一直拒不还款,多次协商无果后谷某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川区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判决杨某退还借款10000元给谷某,收到判决后杨某拒不偿还,侦查机关立案后,杨某于2018年10月29日偿还谷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拒绝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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