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信用卡额度操作不慎陷入诈骗“圈套”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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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永铭通过非法途径在互联网上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林永铭将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后,利用网络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送提升银行信用卡额度的木马链接,获取验证码后,通过购买微信红包充值商品的方式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卡内的资金盗刷走。
2018年1月2日,居住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的被害人姚仕品因点击上述提升信用卡额度的木马链接,在填写完资料后告诉对方验证码,其中国民生银行卡被盗刷资金902元。同年1月3日15时,居住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姚艳点击了上述提升信用卡额度的木马链接,在填写完资料后告诉对方验证码,其中国民生银行卡被盗刷资金19998元。经查明,姚仕品、姚艳被盗刷的资金通过有赞商城“博昶旗靓店”第三方支付平台最终进入林永铭本人及其女朋友林璐璐的微信账户(林永铭使用)。涉案款项均已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永铭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永铭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帮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他人信用卡相关信息后,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永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林永铭通过非法途径在互联网上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被告人林永铭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2018年1月2日,居住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的被害人姚仕品因点击上述提升信用卡额度的木马链接,在填写完资料后告诉对方验证码,其中国民生银行卡被盗刷资金902元。同年1月3日15时,居住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姚艳点击了上述提升信用卡额度的木马链接,在填写完资料后告诉对方验证码,其中国民生银行卡被盗刷资金19998元。经查明,姚仕品、姚艳被盗刷的资金通过有赞商城“博昶旗靓店”第三方支付平台最终进入林永铭本人及其女朋友林璐璐的微信账户(林永铭使用)。涉案款项均已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永铭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永铭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帮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他人信用卡相关信息后,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永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林永铭通过非法途径在互联网上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被告人林永铭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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