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后情绪激动而亡 家人索赔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案情回放】2018年9月27日,冯某芬与被告杨某洪两人来到石阡县万寿社区荣华商业街人行道摆摊卖菜,两人的摊位间隔一条约5米的公路。在卖菜期间,冯某芬以低于杨某洪的菜价拉走了先到杨某洪摊位询价的客人后,冯某芬以此为由头对杨某洪进行辱骂。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发生口角时双方均隔街相互谩骂,无肢体接触。双方争吵约5分钟后,杨某洪被旁人劝离现场。
  事后约五分钟,冯某芬坐在小板凳上突然晕厥倒地,在救护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2018年9月29日冯某芬的女婿吴某阳向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报警,汤山派出所接警登记表记载冯某芬有脑溢血病史,死亡原因不明。
  今年2月11日,冯某芬亲人原告蔡某林等三人与被告杨某洪生命权纠纷一案,诉至石阡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亲人冯某芬死亡赔偿金共计66万余元,按30%比例承担过错责任,赔偿19万余元。
  石阡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冯某芬的死亡原因不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冯某芬的死亡与双方发生争吵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即使双方吵架的行为导致冯某芬疾病发作,但是结合现有证据,在冯某芬对被告杨某洪进行辱骂的情况下,其对带有侮辱性的言语攻击必然有反抗的本能,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的必然反应,仅以死者自身患有疾病的原因,便以此将过错责任归咎于被告,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平正义的诠释。法院判决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该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洪在冯某芬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洪是否存在过错。首先,事发时,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整个过程中被告杨某洪未有任何不当行为。其次,被告杨某洪与冯某芬发生嘴角争吵不会造成冯某芬死亡的结果,虽然从时间上看,两人在发生争吵与冯某芬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杨某洪没有侵害冯某芬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洪对冯某芬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该案中,被告杨某洪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法官提醒,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