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公路 也不能占为己用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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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施秉县吴某家门前原有一条路,当地村民一直从这条路通行。在路的另一边是吴大的地基,即路位于吴某家和吴大家中间,吴某家在上,吴大家在下。2012年,村里面在吴大家地基前新修了一条硬化路,村民就不再走原来的旧路了。由于新修的硬化路占用了吴大家一部分地基,经过大部分村民商议,一致同意将旧路归划给吴大作为地基,以便其将来修房需要。
在2016、2017年期间,吴某为了自家走路方便,就把大家不再走的旧路占用了一部分,修筑了一个平台供自己通行。之后,吴大回家发现吴某占用了旧路,便将自己原本的地基范围用砖砌墙围起来。这样一来,导致村民从旧路和新路均无法正常通行,村集体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拆除建筑路,恢复旧路的正常通行。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吴某拆除占用公共通道修建的建筑物,恢复道路原状。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认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该案中,村集体在有新路通行后,将旧路闲置,闲置不等于任何人可以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吴某为了自家通行方便,未经过合法程序,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妨害群众通行,其本人也认可该事实,其行为侵害了集体利益,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法院对村集体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2016、2017年期间,吴某为了自家走路方便,就把大家不再走的旧路占用了一部分,修筑了一个平台供自己通行。之后,吴大回家发现吴某占用了旧路,便将自己原本的地基范围用砖砌墙围起来。这样一来,导致村民从旧路和新路均无法正常通行,村集体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拆除建筑路,恢复旧路的正常通行。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吴某拆除占用公共通道修建的建筑物,恢复道路原状。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认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该案中,村集体在有新路通行后,将旧路闲置,闲置不等于任何人可以随意占用集体土地。吴某为了自家通行方便,未经过合法程序,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妨害群众通行,其本人也认可该事实,其行为侵害了集体利益,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法院对村集体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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