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错转2万元对方拒还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须返还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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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今年7月5日,田某原本打算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将2万元转给微信昵称为“明天更会好”的丈夫王某,因操作不慎,误将该款转给了微信昵称相似的“明天会更好”的被执行人陈某。随后,陈某发现自己的微信账号突然多出了2万元,并点击领取了该款。田某于当日15时发现将钱款转错以后,随即通过微信与陈某取得联系,要求其退还该款,并表示愿意给予陈某一定报酬。但陈某未不作任何应答。据悉,田某在贵定县城内从事蔬菜销售工作,而被执行人陈某则是在田某处购买蔬菜,为方便订购和结算,双方互相添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7月22日,田某以陈某恶意侵占为由,向贵定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9月2日,贵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查,对贵定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确认双方微信号的情况回函、田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交纳代理费收费发票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9月23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田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误将2万元款项支付给陈某,陈某领取该款无法律根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陈某取得的不当利益,田某有权请求其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陈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田某2万元;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陈某负担。
【法律解析】9月2日,贵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查,对贵定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确认双方微信号的情况回函、田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交纳代理费收费发票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9月23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田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误将2万元款项支付给陈某,陈某领取该款无法律根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陈某取得的不当利益,田某有权请求其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陈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田某2万元;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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