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醉酒者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案情回放】今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贾某等人一起在赤水市某餐馆吃饭喝酒,几个好友见面,分外高兴,喝了一斤高度白酒。
  饭后,被告人王某将从刘某处借来的轿车交给贾某驾驶,当贾某驾车途经赤水市中医院路口路段时,将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撞倒,在看到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贾某逃逸,张某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顺利获得保险赔偿,经过王某、刘某商量,由刘某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警察发现刘某是冒名顶替。次日凌晨2点,贾某、王某投案自首,经检测贾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96mg/100ml(醉酒)。
  【法律解析】赤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贾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给贾某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且在事故后找人为贾某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作假证,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干扰案件的侦查,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结合三名被告自首、坦白、赔偿等情况,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