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伐珍贵楠木 宁德四名男子获刑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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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男子莫某听闻有株楠木要出售,便雇人前往采伐,没成想竹篮打水一场空,还给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参与采伐、出售楠木的四名男子,因触犯《刑法》,均被宁德蕉城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3月,莫某从谢某处得知蕉城区某村村口有一株黄楠木要出售,遂委托谢某前往该村,与村民陈某武、陈某强商议购买该黄楠木事宜。随后,陈某武、陈某强在征得该村大部分村民同意后,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株黄楠木出售给莫某,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修缮该村祠堂。
同年9月,莫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伙同谢某擅自雇挖掘机及工人采伐该株黄楠木,锯断后取材运往福安市一废弃工地存放。2019年3月28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在该工地扣押被采伐取节的黄楠木。案发后陈某武、陈某强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经司法鉴定,被非法采伐的黄楠木树种名为闽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伐原木材积为3.83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达4.3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谢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陈某武、陈某强明知出售的林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人莫某、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某武、陈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叶雨香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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