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让面子更有价值
【大题头】
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江苏交通广播网正在直播的《交广双声道》节目,我是张晨、我是于洋。今天的节目为大家安排了记者何山的调查报道:《规则,让面子更有价值》。
【宣传带:现在,很多公共场合下的不文明甚至是违法行为被曝光。有人说,这让违法的人很没有面子,也有人说,曝光这是在用中国人最在乎的“面子”,去治理社会的“面子”,这是一个符合国情的妙招。捍卫名誉、曝光违法到底孰对孰错?请您收听《交广双声道》特别报道《规则,让面子更有价值》。】
【正文】
行人闯红灯现象是中国多年以来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更导致了数不胜数的严重交通事故,间接成为了马路上的无形杀手。
2018年3月29号,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开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治理,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可是,就在全国对“闯红灯”整治常态化的2018年,江苏有一对行人因为闯红灯,将交警给告上了法庭,这起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判决,引发了广泛热议。
【出录音】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录音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个连小朋友都知道的交通规则,却仍有很多成年人视若无睹,我行我素,在无视交通信号灯这条漆黑道路上“勇往直前”,当然,代价往往很惨痛。
【间插: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每年由于行人闯红灯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因行人肇事死亡人数的21.5%。这也就是说,每5个因行人肇事导致死亡的人里,就有1人死于闯红灯。“上班赶时间!”“太阳太晒了!”“别人走,我为什么不走?”在一些人的眼中,这些理由看得比生命重要。】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实际上,很多违法行为人认为20-50元的罚款违法成本低,无关痛痒。因此,交警部门也在创新其他方法,劝诫行人和非机动车不要再“拿自己生命开玩笑”!
既然你敢闯红灯,我敢让你“露露脸”!这些年,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很多地方,都采用了一种“防闯红灯神器”——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这种类似于违章停车自动抓拍的系统,有效制止了行人、非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在我省最先启用这种“神器”的城市是宿迁,早在2014年,宿迁已经在市中心启用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去年4月以来,宿迁交警支队在市区20个路口安装了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如果有行人闯了红灯,路口的大屏上会立刻显示闯红灯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等,但除照片外,其他在大屏上显示的信息都作了部分遮盖。宿迁交警部门表示,自从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出现后,宿迁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口闯红灯的数量下降了70%。宿迁交警支队宣传科民警陈晓:
【出录音】这个系统运行以来,采集了闯红灯人脸有效信息4000多条,平均每个月有200到300条这个数量。路口的交通违法数据显示下降了70%,目前我们宿迁市区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达到98%,我们通过微信、微博、头条号都是常态曝光(这些信息)。【录音止】
这种大冬天都能让行人红脸出汗的抓拍系统,随后在南京新街口这个繁华的商圈也出现了,而效果也是前所未有的好。南京市交管局宣传室民警曾策力:
【出录音】启用以来平均每天抓拍90起左右(闯红灯),有了这个设备之后,今年这个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比例相比去年下降了30%,可以说警示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录音止】
过马路闯红灯,那躲闪的眼神,那不安的脸庞,还没走到路对面就会被曝光在大屏上公之于众,这场景很容易触及内心。宿迁、南京的实际效果,使得“防闯红灯神器”在我省很多城市都开始投入使用。而在盐城,有这么一对行人,他们自从有一次在过马路时闯了红灯被抓拍之后,肚子里的“意见”有点大。
【宣传带】你让我上朋友圈,我就让你上法庭!2016年,盐城一对行人因为过马路闯红灯,被盐城交警支队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曝光,这对行人认为交警这样的做法是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将盐城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未经允许自己照片流传到了网上,还被很多人转发评论,这是侵犯名誉权吗?法院会怎么判?。
这件事儿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6年10月13号下午5点多,韩某和周某在盐城市建军路和解放路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口的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连续拍照。
【出录音】我们当时是绿灯进入(斑马线)的,走过了二分之一处的时候变为了红灯,我当时在路口看到抓拍系统拍到我的照片,因为我自己是很明确我没有闯红灯的,作为执法部门你应该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我闯红灯了,你才可以发这个文章,不然你不可以发这个文章,那你就是侵犯我名誉权!【录音止】
2016年10月25日11点25分,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其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发布一篇标题为“第六期盐城市中心‘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这样的文章,并配有韩某、周某一起过人行横道的照片,该文章被盐城媒体转载,网民对此发表评论。盐城市交警支队宣传科夏冰冰:
【出录音】目的是为了教育大众来遵守交通法规,来提醒广大市民,要提升“警不在法在”的意识。这篇文章标注成原创文章,不经过我们的允许是不能转载的,另外这个文章下面不具有任何评论功能,我们只是(针对)闯红灯的事实曝光他的照片,并不包括他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系列的信息,我们认为是不侵犯他的名誉权的。【录音止】
韩某、周某表示,盐城交警支队的行为使得两人在亲人、朋友、同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两人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两人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的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于2016年12月5日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交警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使用手册说明,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设备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内容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两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综上,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对于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韩某、周某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8月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庭审判员吕伟平:
【出录音】吕伟平:关于这个抓拍系统采用,交警部门此前向社会作了广泛的宣传,韩某和周某主张没有在闯红灯的情况下被抓拍,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支持),视频是他去反映情况时公安部门提供(视频)给了他。
记者:(视频上)反映出他们是在等待区等待,还是已经跨过等待区了?
吕伟平:已经跨过等待区了,视频看到已经跨过等待区了,后面是红灯!【录音止】
吕审判员说,闯红灯被曝光是否侵害名誉权,这在全国法院系统里之前并没有类似的判例。盐城两级法院分析认为,交警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没有侵害名誉权。
【出录音】首先盐城交警没有捏造虚构事实,对周某和韩某也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当然了也没有使用不当词语对两个人的人格进行贬损,主观上肯定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基于上述这些理由,我们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交警部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两个上诉人的名誉权的。【录音止】
2018年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二审判决,韩某表示会继续上诉。
【出录音】我不服!我是原告,我就会继续选择维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现在正在南京找了两个律师在谈,准备向省高院要求再审,就是省高院能不能站在公平的角度看待这个事?【录音止】
此刻节目在直播过程中,也在大蓝鲸LIVE和官方微信平台,将前不久这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发布了上去。这起判决结果您怎么看?您认为闯红灯抓拍系统是否涉嫌侵犯名誉权?欢迎您留言参与我们的节目。
盐城法院二审判决后,全国主流媒体相继转发,以江苏交通广播网官方微信上的评论为例,多数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赞成。有网友评论,“明明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去告交警呢?”“闯红灯被曝光是为了提醒自己不要再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舆论几乎“一边倒”,韩某为什么在两年间,仍不遗余力地在上诉呢?韩某说,自己的面子上很不好看!
【出录音】不能靠一次闯红灯的事情来否定一个人,在我头上扣了一个不好的“帽子”,我肯定脸面上会觉得不好!【录音止】
韩某和周某都是1994年出生的人,我们过去印象中的那群不谙世事的90后,正渐渐成为维权的主力军。以韩某为例,他现在的身份是盐城企业家联合会的秘书长,平日为当地500多家企业做协调服务时,都注重为企业引入“法律课堂”,让企业学会运用法律。
【出录音】维权意识!这也是我们给企业经常讲课的,我们会组织专家给企业进行培训,也会讲到维权意识、合同啊、工人的工伤啊维权意识我们都会宣讲,我相信法律面前相信事实,相信有公平公正的,用事实说话的!【录音止】
这两年,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败诉,韩某说,他至今仍相信法律。越来越多成长于互联网时代的当代年轻人,勇于表达自我观点、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称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许莲丽:
【出录音】我国新时代新青年权利意识的增强,他们的法律维权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公民应该守法,执法机关更应该守法”的法制理念逐渐在深入人心,法治信仰在逐渐融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录音止】
从2017年3月,360公司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就可见一斑。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与360公司联合发起的网络诈骗举报平台“猎网平台”,供受害者举报提供线索,维护合法权益。这份报告对2017年猎网平台的举报维权数据进行了收录分析,发现90后已经成为当下维权群体的中坚力量,占据了举报维权总数的42.3%,其次是80后占比为36.1%,70后占比为10.4%。
年轻人没有跌进舆论漩涡,对有争议的话题也没有选择沉默,两次上诉,不仅源于对法律的认可与“执着”,也源于公共场所的违法违规被曝光是否涉及到侵权,这场讨论已经旷日持久,急需一个答案。
在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我们在南京新街口的闯红灯抓拍大屏前,现场对行人进行采访,多数对于名誉权侵犯的界限仍然不清楚。
【出录音】记者:你了解名誉权吗?
路人甲:嗯我不是很了解,是肖像权?最基本的人权吧!
路人乙:是不是你闯红灯,你告也没用啊,交警做的对!
路人丙:我觉得他确实侵犯了名誉权,私自就把人家照片公布上去了,那搁我们谁都不愿意啊!在屏幕里只有路口的人可以看到,但在微信公众号上全国的人可以看到,(大屏)屏幕只会有2、3分钟就没了,而你那个(微信公众号)查历史消息还可以看到。【录音止】
违法行为曝光,与侵犯名誉权到底能否挂钩呢?
目前,我们节目大蓝鲸LIVE和官方微信平台中,许多听众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看了一下,从大家的评论来看,绝大多数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交警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也有小部分持不同观点,我们来给大家读两条:
“微信名:叶子的朋友说:‘主持人好!印象中,自己的照片不经别人允许就被拿过去使用,还被人指指点点,这应该就是属于侵犯名誉权了吧!这对小年轻闯了红灯该罚,但是这么做以后他怎么在同事面前,抬得起头呢?’
微信名:YK的听众留言说:‘主持人,我虽然不知道什么叫做侵犯名誉权,但是就像之前听到的,闯红灯的代价那么大,交警这样做也是良苦用心啊,反正我是支持的!’”
留言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听众,对于名誉权是什么,是否侵犯名誉权都不太了解。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侵害名誉权?我们请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正武,为我们广大听众拨开迷云:
【出录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受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坏他人名誉”。什么情况下构成侵害名誉权呢?通常就是侮辱和诽谤,侮辱就是“语言或是行为的方式公然的损害他人人格,贬损他人名誉”,比方说,是用大字报,楼道里面书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那么使他人心灵遭受打击。诽谤,就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侵犯他人名誉。【录音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许多地方交警认为,通过大屏或者微信公众号上曝光违法行为正是出于对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符合道交法相关要求和精神,而又有些人提出,法律并没有授予警方对交通违法的人进行曝光的权力,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交警做法应该是侵权。
对此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正武认为,虽然在全国各地,有关此问题的讨论不断,但盐城的这起判案,是业内罕见的以法律判决的方式,为这场讨论给出了一个答案:
【出录音】法院判案的行为我认为也是值得肯定。第一是肯定了盐城交警的行为没有违法,即使有一些人认为好像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这个行为还是符合法理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也是能够起到社会公众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也让大家知道保护私权利,还是要有前提要不损害、不贬损社会公权利的影响,我觉得这是给予(讨论)一个肯定的答案。【录音止】
【宣传带】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监督和曝光不仅是记者的独有权,越来越多的执法机关,甚至是普通人,用好自己手中的镜头,也能对社会上很多行为曝光发挥巨大的正面作用。盐城的判决,正在影响更多的人。
2018年8月21号,一起由乘客曝光的不文明行为引发全国关注。当天有网友发帖反映,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座位,当事女乘客叫来列车长后,该男乘客称“站不起来”!
【出录音】列车长:喝酒喝多啦?
霸座男:没喝酒!
列车长:没喝酒那为什么站不起来?
霸座男:不知道...
列车长:大小伙子在这坐着,也不给人让座,我这还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
霸座男:(那边)有座位!
列车长:但是你坐的座位是人家女士的啊!
霸座男:我知道是那位女士的啊,我的座位在那,现在她可以去坐啊!她为什么不去坐啊?【录音止】
最后,列车长和乘警劝导男乘客无果,他就一直霸座到终点。
网友手机记录下的短短2分钟不到的视频,还原了高铁霸座男的“百般耍赖”。后证实,这位高铁霸座男居然是博士生!人民日报官方微信转发视频,并配发评论《文明不在于学历和身份!》——“细节中看出一个人的素质,你没教养的样子,真丑!”
官媒对这则视频进行了转发,这是主流声音对于网友视频取证行为的认可,这不仅是在维护这位女乘客的乘车权益,更是在捍卫出行规则。
在新浪微博上,高铁霸座男的话题阅读量过亿,讨论人数达到2.7万。记者翻阅评论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于网友曝光不文明行为的做法点赞,极少数人对于这则视频是否涉及侵权提出质疑。应该说,这则视频没有给博士男“面子”,但是给了其余遵守出行规则的乘客大大的“面子”!
“霸座男”第二天向女乘客道歉。当天,济南铁路公安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购票乘坐火车。
【片花+半点广告】
【节目下半段大题头】
手握手机的网民不仅曝光高铁霸座这种不文明的行为,更帮助了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出录音】哎哎哎。。(抢夺方向盘背景音)【录音止】
2018年5月3日,我们《交广双声道》节目就接到过一位苏州常熟的乘客传来的视频,视频显示,5月2日,他在乘坐常熟市231路公交车时,前面一男乘客正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车辆瞬间失控,后排乘客惊慌惨叫。
我们节目把这则18秒的视频进行了独家发布,引发了全省听众广泛讨论,当天下午苏州常熟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刑侦手段,找到了这名抢夺方向盘的男子瞿某某。次日,“常熟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惊险!一男子抢公交车方向盘!刑拘!!!》一文对该案件进行了通报,文中也使用了这名乘客拍摄的这则视频,还原当时真相。
原来,瞿某某因为公交卡里面没有余额,希望通过微信支付给驾驶员,但按规定驾驶员不能接收,双方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男子做出了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举动,公交车车身剧烈晃动,2名乘客倒地受伤。
今年7月20日,被告人瞿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常熟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刑事审核中队中队长陆军明说,常熟的这则18秒视频,为常熟警方迅速找到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最终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
【出录音】我们依法找到了拍摄这个视频的乘客,并调取了视频,后来综合公交车监控等其他证据,依法对其采取了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随着手机、行车记录仪等个人电子设备的普及,有些录音录像资料,特别是突发事件的视频,对于我们办案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可能成为我们查破案件的线索,据此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视频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能成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录音止】
为了2元钱,获刑三年,实在是不值得!但没想到,这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在5个月之后的重庆再次上演,而这次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018年10月28号,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重庆万州区一辆公交车车辆失控从万州长江二桥桥面坠入江中,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当遇到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每个人都不应该当看客,要联起手来“管闲事”,制止那些试图以此发泄情绪,宣扬个性的行为。多数的交广网听众在官微留言,在那车辆剧烈摇晃的危急时刻,乘客拿出手机曝光,这种“事后算账”的方式是恰当的,并没有网友认为伤了违法者的“面子”。
曝光,尽管在很多维度仍然存有争议,在很多领域仍然不被允许,但事实证明,不管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犯罪,许多现场摄像头拍下的一幕,能够还原事实真相,成为执法机关正确处罚的证据,促进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如果说2016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揭开了长久以来全国范围内有关闯红灯被曝光是否涉及侵权的神秘“面纱”,那么2018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则是对基层法院大胆尝试的肯定,对类似讨论的强有力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许莲丽认为,盐城法院的这次有益探索,是给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
【出录音】因为这个案件得到了大家这样的关注,自然而然的,闯红灯的行人得到了很好的教育,通过这个判例来逐渐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这肯定是能起到积极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录音止】
致力于研究公共参与社会服务立法的许莲丽,非常认可多渠道的正当曝光,把它比作是一种柔性管理的创新。她认为,这是推进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出录音】曝光就像武器一样,它本身没有好与坏之分,主要是看你怎么运用它。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合法依规地运用这些信息技术,肯定能够为他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带来非常多的创新的效果,能够使他的行政非常的柔性,对于我们国家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样(有用)的,同时它也可以成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他们也能够感受到,我积极的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我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治理。【录音止】
这起全国罕有的判案,呈现出这对年轻人对法律的认可,可是也折射出他们对伦理道德认知的薄弱。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学院沈永健院长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文化中,面子是“温良恭俭让”的德治文化,它把中国塑造成了礼仪之邦,使善良的中国人恪守礼义廉耻,谦虚礼让,与人为善。盐城的判案会告诫每个人,既要注重法律,也要自律。
【出录音】社会环境存在有两大规则系统,一个规则系统是法律系统,一个规则系统是伦理道德系统,法律系统是属于他律,伦理道德系统是自律。实际上从他们个人来说,是自律不够导致违法,因为社会的规则体系不仅是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的成分相对弱,更大的是人们认知到,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的人与人之间所应操守的东西,我觉得更重要。【录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