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订全国首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近日,辽宁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起草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并将提请7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2016年1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今年年初,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结合条例实施以来实际情况,重点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完善法治保障、建设规范公正法治环境,形成诚信开放社会氛围、打造良好人文环境这四个方面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评审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分类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
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高效便利政务环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完善法治保障、建设规范公正法治环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形成诚信开放社会氛围、打造良好人文环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