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专家与群众
沈占明
这些年,有不少案件引发全社会对某个法律问题的热议,如刑事领域的死刑的存废、“碰瓷”的定性,婚姻法领域的夫妻共同债务等,尤其是在法条的立、改、废层面,议论分外激烈。在这些热议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常常是很多群众持比较通俗、激烈的意见,主张重典用刑;而占少部分的法律专家学者持比较谨慎、保守的观点,倾向轻刑宽宥。
群众人多,专家人少,但专家的身份优势让人少的声音似乎更大一些。这让群众有些不踏实,担心自己是外行瞎折腾贻笑大方。郭德纲有段相声说:我这个说相声的要是和火箭科学家说,你那火箭燃料不好,我认为得烧劈柴。烧煤的话得选精煤,水洗煤不好。如果那科学家拿正眼看我一眼,他就输了。群众们很担心,担心自己是劝火箭科学家烧劈柴的人。
大家多虑了,法律没那么神秘。
法律是一门专业学科,的确需要专门的学习才能熟知。尤其是有的领域,比如海商、票据、国私,外行看得一头雾水,自然无法置喙。但很多部门法,比如婚姻、刑法、侵权,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其内容也是把我们身边的规则或理念用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养儿防老、夫妻忠诚等等,这些规定一看就懂,不需要查字典,也不需要问度娘。谈论这些问题,未必一定非知道亚里士多德怎么说的,贝卡利亚的书里如何描述,每个人有自己的经历和感受,完全有权利从自己的角度谈看法。
当然,群众中有的出于对坏人的痛恨而过于感情用事的建议的确难以实现,看着解恨,但不是法治的特点。清朝同治年间湖北发生过一起忤逆案,让人震惊的是政府的处理结果:对于不孝的夫妇凌迟,管教不严的族长、四个亲戚死刑,邻居充军,官员撤职,甚至对犯人曾经的师傅都打了八十棍。这样的处理,现在恐怕最激进的群众也会吓一跳。换个角度,专家说的就一定是金科玉律吗?也未必。一遇到争论,有的专家就抛出文明和个案的借口:西方文明国家是怎么做的,我们故步自封是封建残余,是野蛮。或者某某案件属于个案,不具有普遍的典型的意义。什么是文明?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就是文明。西方国家认为的文明就是全地球的文明?这个观点不像是有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样子。“个案”理由翻译一下就是:死的人不多,所以我们可以死几个。这个理由特别冷血,完全没有法学家应有的悲天悯人的情怀。每一个无辜的生命都是他(她)家庭的全部,都是我们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都值得我们重视、珍惜、保护。
在很多年前,毛主席写过一篇文章《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其中有一句话是: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毛主席的这句话是讲党的领导的,但对于我们的立法工作,又何尝不是如此?法律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大家关心它,对它有着很多的期望。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应该开门立法,代表人民利益,倾听人民呼声。以前的宪法、前几年的物权法都是采取的这个途径,大家反响热烈,集思广益之下,立法质量很高。这些成功的经验是其他法律应该借鉴效仿的。
一部法律,没有民意的支持,不可能是善法,也难以得到普遍尊重和有效执行。所以对立法,要提供公平广阔的平台,让每个人能平等地发表意见,声音的大小与身份地位无关。对于海量的意见,汲取中肯的,搁置争议的,摒弃极端的。整个程序走下来,既是一个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弥足珍贵。
(作者系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