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被滥设滥用? 专家建议:评估安装合理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朱佳琦 赵诗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清理不合理的‘电子抓拍’”的建议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是否每一次罚款都有理有据?电子罚单是否都能够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高达3000亿元,按全国民用汽车约2.81亿辆的保有量计算,平均每车罚款超过千元。近日,有读者打入法治热线(028)86966221询问:作为机动车保有量全国第二的成都,有没有存在“电子警察”被滥用的情况?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随即进行了采访。
网友热议
代表建议一出 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韩德云代表的建议一出,得到了广大司机的共鸣。
“某地高速公路很长一段距离都是限速120公里/小时,然后就突然来个60公里/小时限速,这就是以罚款为目的!”“有些路口,实线恨不得划到路中间去,右转弯一个不小心就压线,压线就是罚款扣分。”……除了对电子眼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外,一些网友还提出抓拍设备本身存在的其他问题:“电子眼可以有,晚上那些比远光灯还亮的探照灯能拆了吗?”
也有网友持相反的态度,认为电子眼设置还应该加大力度:“就是要罚钱,交通文明就是罚钱罚出来的。我也是司机,我被罚我‘认栽’,要是没规矩出了事谁负责?”
除此之外,极高的维权成本也成为了广大司机的槽点。
成都市民王先生在接受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时,道出自己的亲身经历。2019年暑假期间,王先生一家人自驾前往广西北海旅游。经过兰海高速广西河池市境内的时候,王先生遭了一个电子罚单。王先生事后通过“交管12123”收到的提示显示,他超速的地点是广西兰海高速1694公里310米处,而此处离河池市侧岭服务区不远。王先生回忆,当时大概是接近13点,因为大山里手机信号弱,导航基本上没用。由于平时养成的良好驾驶习惯,他一路都保持在100码左右的速度行驶,而高速公路大部分路段的限速是120公里/小时。王先生特别告诉记者,当时他没有看见这条路上有明显的限速标识。
收到电子罚单时,王先生第一个想法就是申请行政复议,但提示要到当地(河池市)交警部门申请。想到维权成本太高,王先生最终还是通过“交管12123”系统在成都进行了处理。“尽管对这个违章结果不服,但这么高的维权成本又让我怎么办?只有认罚了。”说起这次违章,王先生唏嘘不已。
“各地滥设‘电子警察’装置,一些根本没有任何危害和后果的违章行为,也接受了高额罚款。”韩德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国家和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
对此,韩德云建议国务院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清理整顿以罚款为目的电子摄像、抓拍装置,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空间。
记者探访
标识不够明显 同一地点多次违章
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成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598万辆,位居全国第二。有相关资料显示,汽车保有量位居高位的成都,交通拥堵指数却位居低位。这里面“电子警察”作出了多少贡献呢?如网友所说,不合理“电子警察”真的长期让司机们抓破脑袋吗?“来一辆遭一辆”的抓拍地点是否真的存在?
3月17日早高峰期间,记者探访了成都街头的部分“电子警察”分布点周边的交通情况。在导向行驶指示牌和“电子警察”的提醒下,除了少数司机没有注意标识较晚变道导致压线之外,即使在车流量较大的高峰期,车辆行驶也井然有序。
随后,记者采访了几名长年在成都生活出行的司机。
司机潘先生坦言自己认为“电子警察”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时候下高架涉及到左转,而给车辆留的虚线区域很少。如果车流量一大,那么不注意就会压到实线,然后就会被‘电子警察’拍到。值得注意的是,现场没有相应的提醒标识,这种违章会多次产生。”潘先生向记者展示的违章记录显示,在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口至磨底河沿街路口),潘先生就因此产生了3次违章。潘先生还告诉记者,一旦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成都市交管局提起交通违章申诉。有时申诉结果会显示是“误拍”,责任不在自己。
但不是所有人都会像潘先生这样一有疑问就提出申诉,某网约车平台的涂师傅被问及平时哪种违章处罚最多时表示,一般是变道压线和违停。作为网约车,涂师傅经常会停车上下客,有时在不妨碍正常交通的地方停上几秒,也可能会被“电子警察”抓拍。
每次有新增的“电子警察”设备即将启动时,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都会提前通过各大媒体向社会公布“电子警察”的具体路段点位和启用时间。但即便如此,一些司机仍会遭遇同一地点因同一违章原因也收到几张罚单。出租车司机李师傅就向记者反映了这种情况:“电子警察拍的违章不会及时告知,要过了几天我们才晓得。加上相关提醒标志不明显,有时候知道自己违章的时候已经在同一个地方违章几次了,我就在熊猫基地出租车下客的地方,遭了3个电子罚单……”
此外,“电子警察”设备本身也引起了一些投诉。记者查询到,2020年11月25日,有成都市民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反映:温江客运中心前电子眼闪光灯简直要“闪瞎”人眼,每过一辆车都会闪光抓拍,闪光亮度又高,不仅让过路司乘人员和路人不适,也埋下了发生事故的隐患。对于市民的反映,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于当月30日就给出了回应:“因光线过亮,我局已将该设备关闭。”
律师观点
执法公开 防止“电子警察”滥用
结合成都本地的“电子警察”设置情况,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省政协委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
对于滥设的“电子警察”需要进行清理的观点,罗俊表示赞同。“滥用‘电子警察’的做法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可能存在测速不准确的情况。有些路段短距离之间设置不同的‘电子警察’,司机为符合限速要求紧急减速的行为还可能威胁交通道路安全。此外,滥用‘电子警察’还可能加重交通懒政的情况,为获得巨额罚款而拒绝改变不合理的道路设计,成为路上的‘罚款陷阱’。”罗俊说。
但罗俊提出,不应该一味否定“电子警察”在维护交通道路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中的作用。他表示,通过电子抓拍可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执法效率,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能够有效抑制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由于“电子警察”可以还原违法违规现场,也让执法更加客观公正。
如何规范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罗俊认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是防止“电子警察”滥用的必要措施。“应当坚持执法公开,公示交通违法数据、罚款数额和交通罚款使用用途等。”他建议,相关部门应拓宽市民对滥设的“电子警察”投诉反馈的渠道,比如通过举报电话、微博、建立手机举报客户端等方式建立多样的反馈渠道,充分利用广大市民的力量进行交通治理。
罗俊还指出,部分驾驶人员反复出现同一地点同一违章行为,反映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尚不到位,比起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处罚,更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工作。
专家建议
评估“电子警察”安装合理性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黄泽勇认为,借助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大幅度提高了执法效率。“电子警察”不间断地在交通要道上搜集、监控交通状况,大大减少警力负担,督促驾驶人员谨慎行车、依法行车、安全行车。“但另一方面,‘电子警察’的安装、运用确实有滥用的可能。”黄泽勇指出。
“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法定方式寻求救济,督促交通管理提高交通执法质量。”对此,黄泽勇建议,政府对交通处罚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如交通管理部门公开电子摄像头设置安装的规则、安装决策过程;公开交通罚款数量、用途;明显标识电子摄像头安装处;公开电子摄像头安装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罚款分配比例、数量等信息。此外,政府可通过委托独立第三方主体对电子摄像头安装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估;定期对电子摄像头安装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如道路标识不清晰路段、限速设置不科学路段安装摄像头、过于密集安装摄像头路段等进行清理,保障交通执法服务于提高交通管理智能化、执法人性化、管理科学化、治理高品质化的目的。
新闻马上评
如何让“电子警察”执法更有温度?
评论员
数据是冰冷的,但往往能带来某种警示——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在3000亿元左右,按民用汽车约2.81亿辆的保有量计算,去年全国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这意味着当下,我们每个人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在为此买单,买罚单。
数据背后,1997年始于深圳的“电子警察”是一个绕不开的主题。诚然,减少警力负担,提高执法效率,作为时代的产物,“电子警察”功不可没,但3000亿元如此巨大的罚款数额,难免让人产生“以罚代管”之虑,以及如何监管之忧。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提出相关建议,特别指出——对“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包括使用规范标准和程序问题,国家和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导致了各地在使用“电子警察”的过程中,以法律效力层次很低的文件为依据行事,并带来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滋生腐败问题。因此,滥用“电子警察”的行为不仅让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基本的合理性,更带来对公民个人自由和财产的过度侵害。
现实中,“老司机”们或为夜里电子眼闪光灯“亮瞎”了眼而苦恼,或为不明就里“飞来的罚单”而心有不甘……那感觉,如中一记冷枪。
唯其合理,方得温度。
新闻多一点
“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电子警察”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
在我国,机动车增长过快与我国现有机动车监管部门人员不足,形成一个鲜明的冲突。因“电子警察”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自律能力,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有利因素,自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现已被广泛作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依据。
由于“电子警察”执法属非现场执法,当事人不可能被及时告知自己的违法原因,很多人在接到罚单后还不明白自己在什么时候触犯了法律。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权利,使得以罚代管现象更为突出,使“电子警察”执法处于尴尬境地,招来社会的诟病。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10326/2407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