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合同无效

时间:2021-03-09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代孕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吗?

  答: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直接明确界定代孕行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上述规章从表义理解虽然仅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因代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个人一般不具备自行实施条件,其必须依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相应的专业技术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上述规章实际上对未经许可的代孕行为予以了否定。

  从代孕的本质来看,其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租用”,一定程度上将生育器官、生育行为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不论是从文化传统还是从社会伦理的视角,人类的身体、器官组织等均不应成为商业化的有偿交易的标的物。如果代孕变成不受限制、无须规范的商业化的产业,则势必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的混乱,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国家的公共卫生秩序、经济秩序等。同时,其不同于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辅助生殖,商业代孕亦违反了基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所遵循的生育繁衍正常习惯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亦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鉴于此种代孕合同和代孕行为违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因此现阶段下,对于代孕行为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代孕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3-03/44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