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受赠”居住权?

时间:2021-03-09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问:我的一个亲戚张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中,直到2016 年,张某与李某相识,两人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张某去世前立下字据:“若我死后,李某可以继续居住在我位于某某镇的房子中。”后张某去世,张某的儿女欲将该房屋出租,与李某发生争执,请问,李某能否作为受赠一方享有居住权?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除书面合同外,应向登记机构登记。李某虽然有字据为证,但因未向登记机构登记,因此该居住权并未设立,按照“ 物权法定” 的原则,李某不能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能否“受赠”?首先应当明确,“居住权”的设立,与附义务的遗嘱、遗赠及赠与“居住权利”,不能产生等同的法律效果。居住权虽然可以无偿取得,但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并经登记后设立,且不得转让和继承。而后者产生的居住权利仅对遗嘱相对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具有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继承人仍然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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