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孕、产、哺”,职场妈妈需要注意哪些事?
问:我是一名正在备孕的女性,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我想知道,关于孕、产、哺”请假我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答: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社会、家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关于职场妈妈请假有以下几点需要格外注意。
一、产检手续得上心,旷工开除有风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怀孕女职工按照单位的规定提前请好假、若需延长假期应尽快报告延期原因。除履行单位内部请假手续外,怀孕女职工也应留存相关就医单据备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产假期限需明确,提前返岗可拒绝。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产前开始休产假的,从正式休假开始起算,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孕假中的女职工提前销假返岗,不得因为女职工拒绝提前返岗而做出岗位调整、减少报酬等决定。建议女职工提前明确产假期限,以免产生纠纷。
三、哺乳晚到或早退,工资差额要补足。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可享受哺乳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和哺乳假结束后,用人单位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且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报酬。还需要指出的是,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可享受哺乳假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此外,用人单位不能将产前检查、产假、哺乳假等计为病假、事假、缺勤或旷工,应当将前述期间算作劳动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应分清“三期”(孕、产、哺)可协商范围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内容,依法安排“三期”女职工工作、保障“三期”女职工获得劳动报酬、平等就业等权利。职场妈妈依法享有“三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及时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三期”问题、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lszx/2021-03-08/44588.html